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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物卡丢失 挂失却遭拒

新闻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3513    更新时间:2011/12/14 21:06:16    收藏此页

中国江苏网12月8日讯 市民李女士由于保管不慎,将400元超市购物卡丢失,当她到超市服务台要求挂失时,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。记者经咨询律师得知,由于超市方无过失,所以李女士维权难度很大。

  前天上午,市民李女士来电反映:“上个星期,我把市区一大型连锁超市的购物卡给弄丢了,卡内还剩有400多元钱,但当我到超市挂失时却遭到拒绝。请你们帮我咨询一下,超市方的做法是否合理?”


  购物卡丢失无法挂失


  据李女士介绍,前些日子,她带着单位发的购物卡去市区一家超市购买日用品。途中不知道是不小心还是遭遇了小偷,自己放在上衣口袋里的购物卡不见了。李女士沿着原路找了很久,还是没有看到购物卡的踪影。于是,她立即赶到超市的服务中心要求挂失购物卡。但超市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表示,由于购物卡不记名、不挂失,所以不能帮李女士办理挂失业务。“如果购物卡是被小偷拿了,他拿着卡去消费,那么超市的做法岂不是变相纵容了坏人?卡里存的是现金,作为发卡超市,应该有义务办理挂失手续,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”李女士对此十分气愤。


  超市“认卡不认人”


  记者联系了该超市的服务台,工作人员介绍说,购物卡就跟现金一样,谁捡到都可以花,丢失后不能挂失。而且在发卡时,卡后面也有“此卡不记名、不挂失、丢失不补”的提醒,超市在这方面已尽了提醒义务,购物卡就应由顾客妥善保管,购卡时没有留下身份信息,谁持卡都可以消费,不能像银行卡一样挂失。


  记者在市区其他超市采访时也发现,凡是超市发出的购物卡,一般都是无记名形式,不能挂失。而一些商场的购物卡也是这样,只能当现金用,丢失后就不能挂失了。


  建议卡以实名登记


  记者为此又咨询了市法震律师事务所,该所的李律师介绍,顾客使用购物卡,与超市形成了合同关系。不记名、不挂失是合同的一个条款,顾客明确知道购物卡丢失会造成损失,仍然使用购物卡,表明接受这个条款。购物卡的丢失是顾客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的,超市没有过失,因此很难通过超市方弥补损失。并且很多消费者无法证实就是卡的拥有者,所以维权难度很大。律师建议超市可以在办理购物卡过程中实行实名登记制度,当消费者遗失购物卡后,若能提供有效证件,商家就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挂失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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